董事會組織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其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任期均為三年,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連選均得連任。
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董事會權責
本公司之董事會指導公司策略、監督管理階層、對公司及股東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並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董事會成員
第九屆董事會成員
任期:2025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
姓名及職稱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獨立性情形 |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職務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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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銘 董事長 | 畢業於國立陽明交通大學EMBA,擁有半導體設備及太陽能模組產業深厚的產業經驗,具備領導決策、經營管理、營運判斷及商務等專業資歷及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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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
陳宜君 董事 | 畢業於美國羅倫斯科技大學資訊系統碩士,專精於半導體產業零組件產業之經營管理,具備商務、市場行銷及科技產業相關營運規劃、經營與管理實務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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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
陳逸菁 董事 | 畢業於國立陽明交通大學EMBA,擁有豐富的太陽能產業市場行銷、營運管理及策略規劃經驗,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公司業務所需之實務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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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
華日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陳俊瑋 | 畢業於東吳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擁有台灣會計師執照並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經歷。專精於會計及公司治理領域,能適時對本公司董事會提出公司治理及營運表現意見與方針。 | 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當選之情事 | 首美能源(股)公司財務長 | 無 |
皇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孫正強 | 畢業於國立陽明交通大學EMBA,擁有深厚的產業經驗,具備領導決策、經營管理、營運判斷及商務等專業資歷及經歷。 | 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當選之情事。 |
| 4 |
韓長蛟 獨立董事 |
| 依據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之,本公司於董事會成員之提名與遴選時,已取得每位董事提供的書面聲明、工作經歷等相關資料,以核實確認本身、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親屬相對於公司的獨立性。本公司另經核實左列四位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皆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所訂資格要件,且獨立董事皆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賦予充分參與決策及表示意見之權力,據以獨立執行相關職權。 |
| 無 |
顏國隆 獨立董事 | 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擁有台灣會計師執照並擔任安貞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具會計及管理專業知識與技能。雖然擔任獨立董事已逾三屆,但無違反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發生,且其在經營管理上,能提供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及管理決策意見,因此,在執行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權時,可借重其法律、財務及科技產業管理專長,以提升董事會公司治理、管理品質及審計委員會監督功能。 | 依據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之,本公司於董事會成員之提名與遴選時,已取得每位董事提供的書面聲明、工作經歷等相關資料,以核實確認本身、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親屬相對於公司的獨立性。本公司另經核實左列四位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皆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所訂資格要件,且獨立董事皆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賦予充分參與決策及表示意見之權力,據以獨立執行相關職權。 |
| 2 |
劉福運 獨立董事 | 畢業於國立中正大學會計與資訊科技研究所博士,擁有台灣會計師執照並擔任碁元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專精於財務會計、法規遵循、經營管理等領域。能適時對本公司董事會提供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及管理決策意見,因此,在執行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權時,可借重其法律、財務及科技產業管理專長,以提升董事會公司治理、管理品質及審計委員會監督功能。 | 依據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之,本公司於董事會成員之提名與遴選時,已取得每位董事提供的書面聲明、工作經歷等相關資料,以核實確認本身、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親屬相對於公司的獨立性。本公司另經核實左列四位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皆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所訂資格要件,且獨立董事皆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賦予充分參與決策及表示意見之權力,據以獨立執行相關職權。 |
| 無 |
顧念妮 獨立董事 | 畢業於美國美國維吉尼亞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擁有台灣律師執照且曾經任職於法律事務所,其在經營管理上,能提供風險管理、法律策略與遵循及管理決策等意見。 | 依據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之,本公司於董事會成員之提名與遴選時,已取得每位董事提供的書面聲明、工作經歷等相關資料,以核實確認本身、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親屬相對於公司的獨立性。本公司另經核實左列四位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皆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所訂資格要件,且獨立董事皆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賦予充分參與決策及表示意見之權力,據以獨立執行相關職權。 |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總處協理 | 無 |
董事所屬專業知識及獨立性情形
條件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 符合獨立性情形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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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陳思銘 | – | – | V | – | – | – | – | – | – | V | – | V | V | 0 |
陳宜君 | – | – | V | – | – | – | – | – | – | V | – | V | V | 0 |
陳逸菁 | – | – | V | – | – | – | – | – | – | V | – | V | V | 0 |
陳筱君 | – | – | V | – | – | – | – | – | – | V | – | V | V | 0 |
洪冠文 | – | – | V | – | – | – | – | – | – | V | – | V | V | 0 |
韓長蛟 | – | –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1 |
顏國隆 | –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2 |
林盈利 | V | –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0 |
顧念妮 | –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0 |
-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 非公司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公司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 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