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110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現金股利新台幣9,091,774元發放現金股利,配發金額依除息基準日民國111年8月13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持有股份計算之,每股配發新台幣0.2 元。

二、茲訂定111年8月13日為除息基準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過戶期間為111年8月9日起至111年8月13日止。

三、現金股利預計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另代扣稅款暨就源扣繳之補充保險費亦自股東之現金股利款中直接扣除。

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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