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政策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應先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如尚有盈餘,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其餘額得合併前期未分配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基於公司營運需要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本公司將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採取股利平衡政策,適度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為之。每年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3%時,可決議全數轉入保留盈餘不予分配。盈餘分配時,現金股利發放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之20%為原則,並考量未來獲利情形而調整發放。

歷年股利分派

年度

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發放日

除權息基準日

股東會日期

股利

發放日

盈餘配股

資本公積配股

20232.42024/04/25002024/04/052024/05/30
20222.52023/09/071.002023/09/192023/08/082023/06/07
20210.22022/08/310.602022/09/212022/08/132022/06/17
20200.32021/09/24002021/09/042021/08/12
20190.52020/08/05002020/07/13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