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設置相關辦法
1.為建立本公司良好公司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規範,於111年6月成立審計委員會。
2.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 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3.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前項或章程 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本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審計委員委任資訊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規定成立審計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今已成立第一屆審計委員會,並由全體獨立董事韓長蛟先生、林盈利先生、顏國隆先生、顧念妮女士四人組成111 年 6月 17 日起至 114 年 6 月 16 日止。